中国史学会史学理论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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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学会史学理论分会成立于1993年8月19日,陈启能、朱佳木先后担任第一、二届会长,目前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学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为夏春涛,王东、左玉河、孙卫国、李红岩、杨共乐、杨艳秋、吴英、吴晓群、张越、张艳国、陈恒、陈峰等12人为副会长,杨婉蓉为秘书长。
中国史学会史学理论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史学会史学理论分会,英文名称为:The Branch of Historical Theories, Association of Chinese Historians,缩写为BHTACH。
第二条 本团体由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史学理论研究的人员组成,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史学工作者,推动中国特色的史学理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为中国史学会的二级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社团与中心管理处、挂靠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北路1号院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加强国内外史学理论研究者的联系与学术交流,推进史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二)筹备组织召开史学理论研究会议、读书会等各种学术活动。
(三)指导编辑发行《史学理论研究》杂志,刊登史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四)指导理事出版史学理论研究的学术著作。
(五)倡导正确的历史观,接受国内外有关史学理论研究问题的咨询,回应相关热点问题。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种类为单位理事、个人理事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国内史学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原则上应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理事证。
理事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顾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同时遵守《中国史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1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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